一、 财务管理原则
辽宁省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执行国家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着财务管理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积极推进基金会健康、有序、规范、创新发展。
二、基金会收入
基金会收入的来源为:
1、捐赠收入,指接受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个人捐赠、资助所取得的收入;
2、提供服务收入,指根据章程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政府补助收入,指接受政府拨款和政府机构给予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4、投资收益,指为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等,取得的投资收益及衍生收入;
5、其他收入,指上述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合法收入。
三、基金会支出
基金会支出包括:
1、公益业务费用支出,指根据基金会章程和捐赠者意愿对公益项目及活动所发生的公益业务费用支出;
2、筹资费用支出,指为保证募集资金,组织公益活动所发生的募捐活动费,宣传广告费,运作成本费等支出;
3、管理费用支出,指基金会为组织、运行公益项目、公益活动及日常工作所发生的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费支出。
4、其他费用支出,指发生无法归属到上述公益业务活动费用、筹资费用、管理费用中的其他费用支出,如固定资产,有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四、财务管理
1、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2、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支管理以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编制会计报告,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3、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严格按照财政部《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的相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核销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4、捐赠款物实行专账、专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管理、使用情况,并定期检查、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5、捐赠款物的使用、投放原则严格按基金会章程和捐赠者意愿进行,不得随意改变使用范围和捐赠性质,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6、接受捐赠的物资除用于按其章程及捐赠意愿投放外,其余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部分可依法通过有效渠道按其实物价值拍卖、变卖或置换等,所得收入仍用于公益事业。在其拍卖、变卖或置换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7、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按捐赠额度的适当比例提取宣传、组织、业务、管理、服务等费用;按捐赠物资实物价值的适当比例提取接收、运输、保管等费用;
8、财务支出一律实行经办、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
9、坚持实行秘书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理事会的审批权限制, 公益项目支出在1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20万元由秘书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共同审批;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由秘书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共同签字审批;50万元以上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10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议审批;基金会日常管理费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10万元由秘书长、常务副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秘书长、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共同审批。
五、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1、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2、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其他
1、本办法经2017年11月2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2、辽宁省公益基金会保留对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