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推进辽宁省公益基金会公益工作更广泛、专业、规范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辽宁省公益基金会(下称基金会)与省内企业、单位或捐赠者共同发起设立公益专项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本基金会依法受赠的,按捐赠人意愿投向指定公益项目或为特定公益目的和用途设立的专门基金。
第三条 基金会严格遵循章程规定,在尊重捐赠者意愿或按设立专项基金的专门公益用途使用。对基金会专项基金捐赠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为使专项基金募集、使用、管理规范、安全,促进专项基金更好的发挥作用,使基金保值、增值,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并致力于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或有广泛的社会资源优势。
(三)有专项基金注入资金和募集资金的能力。
(四)企业和自然人发起注入初始资金。
(五)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及管理办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供的资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书、申请表;
(二)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及公司简介;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四)注入资金证明;
(五)如涉及土地、房屋等,需提交与土地、房产有关的产权、租赁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设立流程
(一)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者资料及条件进行审核,并确认注入资金的落实,提交基金会理事会核准后,双方签署设立公益专项基金协议。
(二)专项基金筹备期为三至六个月,筹备期满,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核批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公益专项基金方可设立。
(三)提供拟任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名单、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 发起者注入资金;
(二) 省内募捐收入;
(三) 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四) 财政和政府其他部门的拨付;
(五) 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工作。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为基金会所属机构。基金会实行常务副秘书长分管专项基金制度,以便沟通、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 专项基金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涵盖或规定的范围,不得用于超越规定范围外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设立财务专户,实行独立核算,统一管理。专项基金应设立专人负责预算、决算及财务收支报帐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每年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接收的捐赠资产全部进入专项基金专户后由基金会开据省财政部门统一核发印制的捐赠收据,凭该捐赠收据,捐赠者可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凡是以基金会专项基金募集的资产必须全额进入基金会专项基金专户,统一管理核算,禁止任何不入帐行为。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项目经费支出前须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提出申请及项目预算,并填报基金会统一制定的专项基金用款申请审批表及项目实施预算表,报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资金使用实行秘书长、理事长、理事会的审批权限制。1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20万元由秘书长和常务副理事长共同审批;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由秘书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共同签字审批;50万元以上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10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使用核批需3—5个工作日。专项基金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完成,由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向基金会报送支出凭证和决算。专项基金的活动及项目必须确保公益性,符合专项基金的范围。专项基金举办大、中型公益活动,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将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基金会,经同意后方可执行;专项基金常规的公益活动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基金会备案。公益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报告活动执行情况并应保存文字、图片、传媒等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要围绕公益工作做好项目的预算、决算,并设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预算、决算、票据管理、支出报账等管理工作;认真填写《专项基金拨款申请审批表》及《项目预算表》;严格执行专项基金的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基金会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要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监督机构为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发生重组、终止及负责人变更等情况时,须对专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汇总上报,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交流,增强公益意识,规范公益行为,坚持公益理念,践行公益准则。不得有损害基金会和专项基金声誉的行为,不得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的名义开展非公益性活动或以专项基金名义募集的资金不入帐等。在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专项基金名义开展不正当活动或以不正当行为谋取资金,对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基金使用用途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年检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12月31日前,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施财务年度汇总,于年度结束20日前实施年检审核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年检。专项基金年度内未开展公益活动或未募集一定资金额度及违规、违法、违反基金会章程、管理办法的,无法通过基金会及省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基金会予以调整、终止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如有违规、违法行为,基金会将停止其运行,予以终止,并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基金会按国家相关规定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归基金会所有。
第五章 专项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应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专项基金运作、管理并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基金会为专项基金提供专业财务服务,确保专项基金使用的畅通和规范。基金会按国家《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7年 11月20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实施。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公益基金会保留对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